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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经营案)_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2********,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施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2018年9月29日、2019年9月24日分别被施甸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家中,由开远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执行。

本案系施甸县烟草专卖局于2018年7月21日查获,同年7月26日移送施甸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施甸县公安局2019年9月24日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5日经报请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11月8日;同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6日补充侦查结束;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6日补充侦查结束。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莫某某通过“货车帮”APP货运信息平台,在明知是初烤烟叶、烟丝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合法运输凭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从昆明市石林县运输一车初烤烟叶、烟丝到德宏州瑞丽市,双方商定运费15000元人民币。同年7月20日,被告人莫某某及其雇佣的司机岳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G**号的东风天龙牌仓栅式货车到达昆明市石林县鹿阜镇阿诗玛东路**号李某某家中装初烤烟叶、烟丝。装烟过程中,为防止烟味扩散暴露,用花油布将烟叶及烟丝进行包裹,并在货车尾部装入白菜进行伪装后从石林县鹿邑收费站上高速前往德宏州瑞丽市。同年7月21日17时许,途径保龙高速龙陵方向黄草坝加水站时被查获。经施甸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涉案初烤烟叶、烟丝价值人民币442366.00 元。

被告人莫某某被查获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为贪图运费,明知是初烤烟叶、烟丝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等合法运输凭证的情况下,帮助他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兴达、高建平

2020226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路**小区**栋**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视频光盘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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