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以食用和享乐为目的,携带头灯、弹弓等工具驾车外出狩猎,途经慈溪市附海镇沈海高速与郑家浦路交叉口西南侧的一处小树林,抓捕到鸟类动物物种1只(后致死),至慈溪市现代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产业园区的一处小树林,采用弹弓猎杀方式捕获鸟类动物物种1只,后被园区保安查获。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鸟类尸体1只属于隼形目(FALCONIFORMES)鹰科(Accipitridae)松雀鹰(Accipiter virgatus Temminck),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Ⅱ级保护物种(价值人民币25 000元);鸟类活体1只属于鸽形目(COLUMBIFORMES)鸠鸽科(Columbidae)珠颈斑鸠(Spilopelia chinensis Scopoli),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价值人民币300元)。
到案后,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斑鸠已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头灯(附电池)1个、弹弓2把、弹珠410粒;
2.书证:归案经过、案件线索移送函、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及手机地图、订单截屏、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焕庭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室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658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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