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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狩猎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到10月底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在柳城县**镇**村民委**屯屯前一甘蔗地内利用架设捕鸟网,使用录音机播放媒鸟叫声引诱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300余只,并将捕得的部分野生鸟类卖给姚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莫某某家中冰箱查获动物实体冰冻小鸟47只。经鉴定:查获的动物实体均是野生鸟类,属雀形目,共18种47只,其中有5种共10只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0种27只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1种4只已被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种6只未列入上述名录;以上野生鸟类均为柳城分布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宝健

                               检察官助理 蔡行前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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