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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12月3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2019年5、6月份,被告人莫某某使用绳索、锄头等工具在平南县官成镇朝新村古带尾二屯10号其居住的房屋后面山岭,捕猎得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壁虎3条和白鹇2只,并冷冻存放在家中冰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物证:大壁虎3条和白鹇2只;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非法捕猎、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被公安机关发觉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兆汉

检察官助理:覃建飞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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