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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76********,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5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随身携带其向他人购买所得的一袋疑似毒品冰毒,在柳州市柳北区雅儒路雅儒花园**栋**单元**室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莫某某携带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69.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2.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继武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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