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5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20年3月10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莫某某经朋友黄某某介绍,在未办理林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在安农村至板下路约2公里处采石取土。经鉴定,认定莫某某采石取土地块属于宁明县亭亮镇安农村5林班13小班,面积共计14.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剑峰
检察官助理:曾宇诗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387817****;
2.随文移送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壹册;
3.随文移送光盘壹张;
4. 随文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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