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1********,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现住**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于2017年2月份,出于个人兴趣,网购射钉器、高压气瓶、无缝钢管等配件后在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家中,通过砂轮机,手工将配件加工成射钉火药枪、气枪各一支。
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射钉火药枪、气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莫某某到融水县融水镇四荣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指认照片、收缴证明;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3、户籍证明;4、情况说明;5、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文书及通知书;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射钉火药枪、气枪各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敏娜
检察官助理黄媛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在家,现住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48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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