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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7〕887号

被告人莫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5********,大专文化程度,壮族,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乡**村**屯**号,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园**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7年10月7日至2017年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莫某甲自己出资或接受张某甲及莫某乙出资,使用其淘宝账号在淘宝网和天猫商城多家网店多次购买用于组装枪支的“快排阀”、“高压气瓶”、“精密无缝钢管”、“精密钢珠”“消声器”、“红外线瞄准器”等零件,后在南宁市高新区可利大道相思湖附近的“星宇吊装服务公司”办公室内利用购买的零件,先后组装了三支枪支,由被告人莫某甲及张某甲、莫某乙分别持有。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三支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被告人莫某甲于2017年8月10日经公安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网上交易记录手机截图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莫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书(南公刑鉴(痕)[2017]2227号);

5. 辨认笔录:枪支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非法制造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三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海曼

2017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壹册、光盘陆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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