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18〕146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大头”,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镇**村**和**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500元给徐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帮购买一支枪用于看守果园,当天徐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450元给毛某某(另案处理)让其的朋友帮制作一支枪。大约三、四天后,毛某某便将一支改装好的射钉枪交给了徐某某,徐某某又于两天后在永福县**镇**村**屯路口将这支改装好的射钉枪交给被告人莫某某。
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支射钉枪能正常击发,属于火药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继初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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