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莫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街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在诸暨市*****厂门口,被告人莫某某无证操作叉车将被害人赵某某货车上的绣花机叉下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尽注意义务,致绣花机掉落砸到在一旁的赵某某,造成赵某某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符合胸部遭重物压砸致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9日,诸暨市*****厂与赵某某家属达成调解,被告人莫某某取得赵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户籍信息、银行卡信息及转账记录、谅解书、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孟某某、俞某某、王某某、许某甲、袁某某、杨某某、童某某、许某乙、钱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电子数据: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莫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8*******;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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