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5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封某某**镇**村委会**村,现住址为广东省封某某**镇**街**。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0月13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于五六年前非法持有一支改装枪支放置其位于封某某**镇**街**中,并时常用于上山打猎。2019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各自携带一支枪支,相约到**村委会**村**打山猪。2019年10月13日凌晨,莫某某在没有确定被害人李某某具体位置的情况下,误以为其看到的李某某眼镜的红色反光是山猪的眼睛,随即使用枪支进行了瞄准射击,致使被害人李某某被枪弹击中致死。经鉴定,莫某某持有的枪形物体由射钉枪改造而成,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击发功能的自制枪支;被害人李某某因枪弹射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若干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持枪打猎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鉴雄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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