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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赌博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78 年** 月**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镇**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兴市**区**镇**村**号)。被告人莫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 年7 月9 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莫某某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孙劝艾美专业瘦身店内,组织钮某某、盛某某、吴某某等人以麻将牌牛牛的方式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6万余元,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一副麻将牌(照片)等物证;

2.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 证人钮某某、盛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莫某某的违法所得应追缴。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实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能

                            2020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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