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346号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7********,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司机,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至4月28日,被告人莫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棋牌室内,组织参赌人员张某某、许某甲、曹某某等人以“红波浪”、“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20余场,抽头获利共计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甲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张某甲、许某甲、曹某某、金某某、朱某甲、王某甲、许某丙、王某乙、张某乙、朱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盛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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