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公诉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19日被原中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2月30日被原中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中卫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4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中卫市沙坡头区**镇**村**队家中组织章某某、吕某某、王某某等二十余人采取“摇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莫某某抽头渔利800余元。
当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现场共查获赌资42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会玲
2020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单行材料壹份,光盘贰张。
3.证人名单壹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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