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某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6********,汉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广东省***区区政府招待所,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在微博上为其贩卖淫秽物品的行为做广告,后通过微信转发短视频的方式向郭某某等人出售淫秽物品近百部,非法获利人民币300余某某。现从被告人莫某某和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出29部淫秽视频文件,经鉴定是淫秽物品。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莫某某在广东省肇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公安机关扣押)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微信及微博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及光盘;

7.视听资料:淫秽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牟某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王小龙

检察官助理 杜佳颖

2020年5月15日

附:

1. 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