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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新城*区*栋楼下,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向苏某某贩卖四小粒海洛因。2019年5月30日12时许,苏某某在南宁市**区**新城**栋*单元***号房的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苏某某家中茶几上查获海洛因4小粒(共净重0.23克)。同日,莫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路**号**栋**单元**房的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莫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16小粒(共净重0.8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特情说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及称量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毒品称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春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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