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待业,户籍所在地:蒙山县**镇**村**组**号,住蒙山县**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蒙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蒙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蒙山县蒙山镇西街路18号自家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潘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山县**镇**街**号。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