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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1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住七星区**乡**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15时许,购毒人员莫某甲联系被告人莫某某,要其帮买冰毒,莫某某答应了,莫某甲通过微信转了200元人民币给莫某某,并答应拿到冰毒后再给50元好处费。17时许,莫某某找人拿到冰毒,18时许,莫某某到桂林市七星区**乡**村村口,将冰毒交给莫某甲,拿到莫某甲给予的50元好处费,随后即被警察抓获,查缴冰毒两包及毒资50元。两包冰毒净重分别为0.11克和0.0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 购毒人员莫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莫某某供述和辩解;4. 毒品检验报告;5. 当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当面称量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8. 抓获、称量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共计贩卖冰毒0.1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三个月拘役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碟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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