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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西平南县**镇**村**桥头附近以97元的价格贩卖了毒品海洛因0.09克给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量和抽样毒品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耀军

检察官助理:方晓兰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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