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事先与违法人员李某某商谈好,由被告人莫某某帮李某某购买毒品并获得一部分毒品作为报酬。2020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购买毒品并吸食一部分毒品后将剩下的毒品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苍梧大道与广信路台北莎罗婚纱摄影店门口处贩卖给李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李某某身上搜出一小包毒品疑似物,经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毛重0.30克,净重0.14克,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剑平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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