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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0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3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肖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景新天地5栋7-5,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万某某贩卖冰毒。同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某按照肖某某的指示,将一包净重为0.32克的白色晶体状疑似物放至九龙坡区渝景新天地5栋16楼电梯口正对着墙上的消防箱上面后告知肖某某。上述毒品由公安人员当场提取并予以扣押。同日21时许,肖某某按照上述方式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再次向万某某贩卖毒品,莫某某将装有交易毒品的烟盒放至渝景新天地5栋14楼电梯口正对着墙上的消防箱上面,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肖某某肖家中查获其联系毒品交易所使用的华为手机一部并予以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涉案毒品、手机等物证;

2.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提取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7.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该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

检察官助理:石磊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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