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1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1日,在徐某某迈陈镇东港村村牌附近处,莫某某将1包海洛因以40元的价值贩卖给陈某某。莫某某和陈某某交易完毕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绿色塑料吸管包装毒品1包、ViVo牌黑色智能手机一部、ViVo牌智能手机白色手机一部、人民币40元;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清单等法律文书;3.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莫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洪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请依法对扣押物品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