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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10时许,吸毒人员陆某某到横县百合镇百联村委六加村叫被告人莫某某帮购买毒品海洛因,并支付了人民币100元(以下涉案金额均为人民币)毒资给莫某某。随后不久,莫某某携带毒品回到横县百合镇大炉村委大田村一间废旧房子处,当陆某某支付20元给莫某某时二人被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莫某某身上缴获1粒毒品可疑物(净重0.16克)、现金30元。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另查明,2020年1月8日13时许,吸毒人员陆某某到横县百合镇百联村委六加村叫被告人莫某某帮购买毒品海洛因,并支付了95元毒资给莫某某。随后不久,莫某某携带毒品后回到横县百合镇大炉村委大田村一间废旧房子处,并将毒品交给陆某某,陆某某从购得的毒品中分小部分给莫某某吸食,并支付10元给莫某某。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事实。莫某某因吸毒于2020年1月10日开始被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直至202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现金、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二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闭祖集    

检察官助理:韦明浩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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