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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99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9********,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陈某某通过被告人莫某某联系梧州市藤县的贩毒人员要购买毒品冰毒,双方约定好时间后,被告人莫某某与陈某某乘坐滴滴车到梧州市藤县,陈某某通过微信转了15000元人民币(其中陈某某向莫某某转账9000元;陈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向莫某某转账6000元。)莫某某,被告人莫某某得款后与贩毒人员进行毒品交易,然后与陈某某乘车返回来宾,陈某某免费提供了约400元钱的毒品冰毒给莫某某吸食,其余毒品冰毒将进行分包贩卖。2019年9月22日17时许,吸毒人员覃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陈某某要购买400元人民币毒品冰毒,二人在兴宾区中南路中国邮政对面的小巷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覃某某的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二小包(净重共0.46克);在位于来宾市兴宾区北三路二巷陈某某的租住房内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一袋(净重2.12克)。经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冰毒还帮助他人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松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以及量刑建议书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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