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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贩卖毒品、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1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赫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1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自2006年7月25日起至2013年7月24日止,2011年5月26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2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莫某某盗窃的事实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莫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公务员小区东门旁边的捌陆汽车养护中心门口盗窃高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女式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

二、被告人莫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莫某某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果山路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5克给吸毒人员龙某某,获取毒资400元。

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7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龙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违反国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一人犯二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益良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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