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1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90********,布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害人樊某某通过网络结识被告人莫某某,被告人莫某某遂冒充女性与被害人樊某某在腾讯QQ平台上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以吃饭、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向樊某某索要钱财。经核实,被害人樊某某以QQ红包形式向被告人莫某某转账人民币5元,被告人莫某某以QQ红包形式归还其人民币0.02元。被害人樊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莫某某的两个支付宝账号转账人民币176791.83元,期间被告人莫某某通过支付宝转回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15207.68元。被害人樊某某通过手机银行的转账形式向被告人莫某某转账7次,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07500元。被害人樊某某通过上述三种转账方某某被告人莫某某共计转账人民币269089.13元。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莫某某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旅社被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一部X-apple手机及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检察官助理:林溢洪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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