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镇**路**号**室。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桂林市七星公安分局拘传,次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桂林市七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被害人朱某某在与其姐姐的男友被告人莫某某吃饭聊天时,谈及想办一个开山证,莫某某告知朱某某其可以帮忙过问一下能不能办理此事。随后,莫某某通过询问朋友和网上查询,确认自己无法办理开山证。莫某某因急需钱用,遂于6月21日向朱某某谎称其可以办理开山证,但办理证件需要工本费人民币6200元。朱某某信以为真,当天通过微信转账6500元给莫某某。之后莫某某又以需要跑关系请客吃饭,给领导送好处费的名义分两次骗走共计6万元现金。最后又以开山证办下来了,需要支付尾款的名义向朱某某要走1万元。在朱某某反复催要开山证的情况下,莫某某为继续掩饰事实真相,使用1800元制作了一个假开山证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朱某某经过查询发现该证件是假证,要莫某某退款,但莫某某已将骗取的钱款挥霍一空。案发后,莫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朱某某钱款共计76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阳朔县公安局阳朔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桂林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七星第二责任区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提供的手机转账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清单、存款账户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被告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莫某某与被害人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76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湛捷
检察官助理:吴国民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举证提纲、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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