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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91969********瑶族中专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户籍地江华瑶族自治县******组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路。被告人莫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3年6月23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9日、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莫某某用手机下载安徽部分乡镇党委书记的头像照片并设置为自己的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名字改为该乡镇党委书记的名字,并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莫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发信息谎称有急事需借款,被害人信以为真向其转账。被告人莫某某共计骗取人民币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莫某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萧县赵庄镇王老庄村村书记王某甲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莫某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萧县新庄镇沟头寺村村书记李某甲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莫某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萧县石林乡石林村村书记李某乙人民币1000元。

4.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莫某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萧县赵庄镇杜楼村村书记余某某人民币1000元。

5.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莫某某用上述方法骗取安徽省明光市涧溪镇白沙王村村书记牛某某人民币1000元。

6.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莫某某用上述方法骗取安徽省天长市新街镇王店社区书记李某丙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南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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