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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广东省雷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现租住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小区**栋**,离异,群众,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毛某,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3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莫某某虚构能帮六名被害人申请购买到六套廉租房的事实,分别诈骗了被害人陈某甲3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乙3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陈某丙3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冯某某3万元人民币、被害人梁某甲3.5万元人民币及被害人梁某乙3.5万元人民币,诈骗金额共计19万元人民币,其中6.5万元人民币是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人莫某某提供的工商银行卡账户(户主:陈某,卡号:62220220150********),12.5万元人民币是被害人现金交付给被告人莫某某。

2020年3月10日,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莫某某方一次性赔偿给陈某甲3万元人民币、陈某乙3万元人民币、陈某丙3万元人民币、冯某某3万元人民币、梁某甲3.5万元人民币及梁某乙3.5万元人民币。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冯某某、梁某甲、梁某乙表示对莫某某的诈骗行为予以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关于陈某甲等6人公租房申请情况的复函及入户申请审批表、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

2.证人陈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冯某某、梁某甲及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帮被害人购买廉租房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莫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雀华

2020320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1357****,保证人莫某甲的,联系方式1359000****;

2.移送本案卷宗六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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