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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莫某某,绰号“狗伢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胡某甲、文某某等人组织胡某乙、胡某丙等人多次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搞“斗牛”赌博活动,通过使用赌博作弊工具操纵赌局,共同骗取参赌人员胡某丙、彭某某等人至少19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刘某某、胡某甲组织胡某乙等人多次在桃花江镇牛潭河村**公寓租房内搞“斗牛”赌博等活动,由胡某甲邀集参赌人员,由刘某某参与赌博,由被告人莫某某负责使用作弊工具,三人互相配合共同骗取参赌人员胡某丙等人至少4900元。

2.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被告人莫某某伙同刘某某、文某某等人组织胡某乙、彭某某等人多次在桃花江镇胡某甲经营的无名娱乐室内搞“斗牛”等赌博活动,由刘某某负责参与赌博,由被告人莫某某或者文某某负责使用作弊工具,相互之间配合,共同骗取参赌人员龚某某、彭某某、胡某丁等人至少14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于2019年11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刘某某、胡某丙、龚某某、彭某某、胡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赌博作弊工具操纵赌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潜知

检察官助理:胡悠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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