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9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莫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尔后在河池市拘留所内认识也被行政拘留的韦某某,并获得了韦某某母亲、被害人廖某某的联系电话。2019年5月间,莫某某被释放出来后联系到廖某某,以可找人走关系帮韦某某从河池市拘留所出来为由,先后骗取了廖某某的人民币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铁松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及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光碟叁张(讯问录像)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