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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一名绰号叫“某某某”的女子(另案处理)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某某某”以购药后可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扶贫金为名,诱骗李某某到梧州市龙圩区中医院二楼,再由莫某某假扮医生,以卖药为名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900元及金手链一串,经鉴定金手链价值人民币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老健华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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