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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1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住**镇**村**桥**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平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平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莫某某介绍女朋友给被害人张某甲****以信用卡到期需要还款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29000元,并承诺过两天即可归还借款,但最****莫某某以银行卡过期取不出钱为由未按时归还借款。一个星期****莫某某再次为张某甲介绍女朋友,并通过微信推送一桂林籍女子“王芳”的微信号给张某甲。张某甲添加“王芳”微信号****,“王芳”在网上多次主动找到张某甲聊天,期间“王芳”多次以过生日消费、父亲车祸住院、本人住院手术、医保报销等借口诈骗张某甲人民币180154元。****张某甲弟弟张某乙发现异常,通过莫某某所使用过的1897735****的手机号码在微信上****,发现找到的好友为“王芳”,即确认该桂林籍女子“王芳”为莫某某假扮。2019年6月至10月,莫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09154元,****经张某甲弟弟张某乙多次催促,莫某某在案发前通过微信退还人民币10010元****,在案发****通过微信退还人民币5005元****。莫某某在案发前退还给张某乙的10010元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莫某某实际诈骗受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99144元。

2019年10月,被告人莫某某介绍一名叫秦琴的女子给被害人刘某甲做女朋友,并于2019年10月26日电话告知刘某甲昨天晚上秦琴因血管堵塞被送往桂林市的医院进行救治,医院需要先付治疗费才会施救,****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9509元给莫某某作为秦琴的治疗费、伙食费。但莫某某并未将上述钱款给秦琴,而是用于归还信用卡。

综上,被告人莫某某共诈骗被害人张某甲、刘某甲人民币2186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账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刘传斌、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廷伍

检察官助理:梁艳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12页,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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