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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莫某某,化名某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住广西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9月4日被来宾市忻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2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凤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凤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莫某某(化名某某乙)在凤山县**镇**路**号经营“**养老生活馆”,2016年其叫同村的被告人某某丁(化名刘某某,批捕在逃)到凤山县一起参与经营。2018年,莫某某在微信上认识一名叫“吴娟”的女子,“吴娟”称她们公司有销售健康产品赠送股票的活动,可以吸引老年人大量购买。莫某某认为有利可图便同意与“吴娟”合作。随后,莫某某负责联系“吴娟”购买保健产品和股票事宜,某某丁负责电话联系老年人到店内听课。同年4月下旬“吴娟”派人到店内进行保健品讲座,期间以购买保健品赠送股票的方式向老年人推销“阿里健康”(代码HK00241)和“阿里影业”(代码HK01060)两支股票,承诺这两支股票在一年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稳赚不赔,而且会发放《股票代持证》,每一份价格为2980元。老年人认为股票能够获取得高额利益,便纷纷出资购买,莫某某、某某丁收到老年人的现金后,开具收款收据并登记老年人的身份证信息,随后将信息发给“吴娟”,由“吴娟”制作好《股票代持证》后邮寄给莫某某,收到《股票代持证》后莫某某加盖伪造的印章再发放给老年人,并收回之前开具的收款收据。莫某某收到现金后,于4月27日至30日之间通过微信充值支付方式将7473元分多次转到“吴娟”微信,4月28日将68209.6元转到“吴娟”提供的62284806689******账户和自行消费支出11万元,之后分给某某丁1.2万元,剩余钱款自己挥霍一空,实际上并未用于股票购买。经统计,在“**养老生活馆”共有邓某甲、邓某乙、罗某等34名被害人被莫某某、某某丁骗取人民币共计238400元。

2019年4月份,在被害人询问股票获利事宜时,莫某某则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辞。同年5月27日,莫某某到凤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养老生活馆营业执照后逃离凤山县,并将被害人的电话、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牙素瑜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凤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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