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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莫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2014年3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末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莫某某多次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的妻子宋某某(**年**月因犯贪污罪被处理)脱罪为名,先后向张某某以现金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索取人民币共计约贰拾伍万元作为所谓“活动经费”,而被告人莫某某将所收取的钱款用于自身日常花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冀慧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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