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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三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9********,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委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梁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在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手机陌陌聊天软件上一直冒用**镇女子曩某某身份和他人聊天,后多次以过生日、父亲去世为由,利用微信二维码收款方式骗取对方钱财,经查,莫某某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蕊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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