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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3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镇**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左右,被告人莫某某认识被害人贺某某后得知其需要结识女朋友,遂虚构了一名叫黄某某的女子与被害人贺某某交往,并获得贺某某信任。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莫某某编造各种理由,以该虚构女子的名义要求被害人贺某某发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被害人贺某某信以为真,在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小区附近向被告人莫某某的微信账户多次转账或发红包,共计人民币12164.4元。被告人莫某某将所骗的金钱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7月19日,因谎言无法继续,被告人莫某某将被害人贺某某微信拉黑。2020年9月13日,民警在顺德区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7.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2164.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玉筠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手机现扣押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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