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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原夏津县**办事处**社区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夏津县**街道**村**号,住夏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夏津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份,被告人莫某某利用担任夏津县银城街道办事处四联社区(以下简称四联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四联社区集体所有的7号楼3单元402室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该村村民董某某。董某某交纳的3万元购楼款,莫某某非法占为己有。剩余5万元购楼款抵顶了莫某某个人应支付给董某某家人的土地租赁费。

2、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莫某某利用担任四联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四联社区集体所有的7号楼3单元401室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集村村民李洪波,购楼款抵顶了莫某某个人所欠李洪波的8万元债务。

3、2018年7月份,被告人莫某某利用担任四联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四联社区集体所有的7号楼2单元402室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购楼款抵顶了莫某某个人所欠李某某的55733元债务,李某某尚欠购楼款24267元。

4、2019年7月份,被告人莫某某利用担任夏津县**办事处**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四联社区集体所有的7号楼4单元402室,以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该村村民孙某某。孙某某支付的20000元购楼款,莫某某非法占为己有。孙某某尚欠购楼款4万元。

上述4套楼房经鉴定,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社区楼房(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信、董某某交款单等书证;3.证人闫某某、董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房地产询价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利用其担任**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健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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