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46号
被告人莫某某(自报),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广东***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莫某某系广东****有限公司员工(公司地址在东莞市万江区,以下简称**总公司),后成为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分公司)负责人和总经理。2017年3月3日,莫某某伪造一份**总公司与***学院的《家具采购项目合同书》,接着莫某某以交货期紧张和物流成本高等虚构理由,向**总公司谎称可以在广西南宁当地找一间工厂代工,**总公司信以为真并同意莫某某的采购合同。2017年3月4日,莫某某又伪造**总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家具货物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上添加其实际控制用于收取**总公司货款的银行账号等内容。2017年5月19日,莫某某又谎称***学院追加订单,又伪造一份《家具采购项目合同书》报给**总公司。2017年5月25日,莫某某又伪造**总公司与****有限公司的《家具货物采购合同》。**总公司于2017年3月至5月期间四次合计转账1900480元到莫某某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莫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花费。2018年1月和2018年11月,莫某某先后归还415000元给**总公司。
2019年10月30日11时,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恒大御景18栋3102号抓获被告人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尹某某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家具采购项目合同书、证明、银行流水帐单等书证,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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