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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等2人滥伐林木案)_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30日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潘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30日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莫某某、潘某某各出资人民币4000元购买鹿某某**镇**村里*屯村民戴某某种植在**屯**岭的桉树林木。次日,莫某某、潘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屯**岭砍伐购买的桉树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里麻屯屋背岭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面积0.15公顷(2.25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4.8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潘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佳宁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莫汉祥,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鹿寨镇新村村黄皮屯240号之一,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30日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潘厚秋,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某某,住鹿某某鹿寨镇新村村里眼屯123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8年9月30日被鹿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汉祥、潘厚秋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莫汉祥、潘厚秋各出资人民币4000元购买鹿某某鹿寨镇思洛村里麻屯村民戴文先种植在里麻屯屋背岭的桉树林木。次日,莫汉祥、潘厚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到里麻屯屋背岭砍伐购买的桉树林木。经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里麻屯屋背岭滥伐林木现场进行实地勾图测算,滥伐林木面积0.15公顷(2.25亩),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4.8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汉祥、潘厚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佳宁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莫汉祥、潘厚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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