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村**组**号,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2010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2020年6月8日、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莫某某因无钱,遂产生盗窃想法。2020年3月3日下午,被告人莫某某翻墙进入位于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磨家镇的绵阳师范学院(磨家校区)教师公寓。随后莫伟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该教师公寓*幢*单元*楼*号的家中,由于该房屋为清水房,莫某某未能窃得财物。之后被告人莫某某又至该幢楼该单元*楼*号黄某某家,在敲门确定家中无人后,撬开被害人黄某某家的防护栏,准备通过厨房窗户进入,即被刚回家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现。被告人莫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被保安挡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莫某某对被害人黄某某家损坏的防护栏进行了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被告人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蕾
检察官助理:李涛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9961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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