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东方市人,家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 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莫某某和一名同伙(身份信息不详)各自驾驶一辆电动车在海口市龙华区共同寻找盗窃目标,途经海口市龙华区海德路现代花园大门对面公交车站后自行车道时,同伙追上正在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蔡某某谎称蔡某某的东西掉了,以此转移蔡某某注意力,莫某某趁机从另一侧骑车追上将蔡某某放在电动车前车兜的一部苹果手机盗走,蔡某某发现后与其拉扯,莫某某将手机丢在地上和同伙逃离。发现莫某某和同伙形迹可疑并跟踪的便衣民警见状继续跟踪,在现代花园门前报停处抓获莫某某,其同伙趁机逃脱。经鉴定,蔡某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3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证明、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陈某某及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3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书 记 员:冯志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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