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骑着一辆共享电动车在贵港市市区内寻找盗窃目标伺机作案。次日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窜到港宁花园小区附近,见李某某的一辆深灰色的奥迪小轿车停放在该处未锁车门,趁四周无人拉开车门,将李某某放在车内现金人民币23000元盗走。所得款项已被被告人莫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坤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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