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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号**单元**室。因本盗窃案,2019年2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2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柳州市鱼峰区屏山大道柳州市人才市场门前的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车牌号:桂B****7)。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90元。

2019年2月18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柳州市鱼峰区**路**号**单元**室,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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