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早上,被告人莫某某独自在平南县城区街上行走,当行至平南县平南环卫站停车场的时候发现一部深蓝色的电动车,钥匙在车上,由于没有钱使用遂将电动车盗走,后逃回平南镇北胜街得意旅社并将车收藏于102号房间内。经平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宋柱光被盗窃的小刀牌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现价值1540元。
另查明:
2018年9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酒后驾驶桂R065F0号摩托车由平南往官成方向行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越过中线后跌倒,造成莫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测莫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2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交警认定,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手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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