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凌晨1时55分许,被告人莫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莲塘村“新时代网吧”内,乘被害人陈某某坐在椅子上睡觉之机,将其放于电脑台上一台“OPPO A7”型手机(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807元整)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书证、物证;5、视频资料;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志刚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在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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