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本市**镇**社区**区**路**巷**号出租屋一楼,向房东被害人孙某某假借手机打电话,趁孙不注意从孙的微信零钱转账7000元到其自己的微信账户,将手机还给孙后逃离现场。莫某某将盗得的钱用于赌博挥霍。公安人员接报案后于2020年1月2日在**镇**社区**网吧将莫某某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款项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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