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973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4527241982********,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村**号。2009年1月因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驾驶奇瑞牌轿车(车牌号为桂MW****)到东莞市东城街道余屋大街附近物色作案目标,后发现被害人余某某位于**大街**号**层的私人住宅无人在家。遂莫某某翻墙进入上述住宅,用随身携带的铁钳将一楼窗户的防盗网剪开,后通过该窗户进入该住宅内进行盗窃,盗走一瓶马爹利名士洋酒(700毫升,价值529元)、3瓶轩尼诗XO(700毫升,每瓶约价值1400元,共价值约4200元)、一盒茶叶、一个红色行李箱(价值为120元)和一个摄像头(价值约150元)、一瓶荷花牌白酒(500毫升,价值198元),后又在二楼另一间房的床头柜内盗窃了一只银手镯、一个银色吊坠(共价值为350元)和现金约13000元。得手后,莫某某将盗窃所得的赃物装进上述行李箱内,然后搬离现场并驾车逃跑。
2020年6月23日18时许,民警经过侦查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大道路段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并在其居住的惠州市博罗县**村**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书证,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莫某某适用判处七个月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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