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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莫某某盗窃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莫某某(外号“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83********,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晩,被告人莫某某去到岑某某玉梧大道万家惠超市一楼停车场,盗走价值人民币80元的桂DJ320号三菱牌红色125C摩托车。

2019年9月15日晩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去到岑某某玉梧大道万家惠超市一楼停车场,盗走价值人民币2278元的桂D****1号珠江牌红色125C摩托车。

2019年9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去到岑某某中医院院子内,盗走价值人民币2073元的桂D****0号雅马哈红色125c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少涛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完所。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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