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队**号,现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路**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1月2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9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9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6月2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5月20日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地铁一号线朝阳广场站商业街,将被害人文某某放在背包里的华为P40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95元。次日18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南宁市江南区**路**房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手机基本信息复印件、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监管人员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南价认定〔2020〕151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地铁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莫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姚艳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